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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點交情形→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●
1‧民國114年12月2日現場執行時,債務人在場稱為自住。1320之1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(例如:公用地役關係、政府機關價購、徵收、法定空地)如何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2‧940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。此部分是否為違建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,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,請應買人特別注意!
3‧債權人、債務人、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、火災受損、非自然死亡之情事。惟實際情形如何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若有上述情事,請儘速向本院陳報。
4‧3918建號拍定後點交;9404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,拍定後點交。
5‧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,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。
6‧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橋分處來函稱1320之12地號尚滯欠工程受益費新臺幣8,730元,拍定人應於所有權移轉時出具「工程受益費續繳承諾申請書」,承諾願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,請應買人特別注意!
《拍賣抵押物》
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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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拍:910.9萬元(115.06.09開標)
第二拍:萬元(預估價未確定)
第三拍:萬元(預估價未確定)
第四拍:萬元(預估價未確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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