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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公告使用情形
1‧本件拍賣標的5344建號、6127建號建物鄰近台北小巨蛋捷運站商圈,依法院民國114年6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,現場無水、無電,似無人居住,債務人表示偶爾會來。惟債權人代理人於115年1月31日至本件拍賣標的探查使用情形時,得知有葉姓男子承租使用,且發現本件標的知內門是直接拆下靠在牆壁。經債權人詢問總幹事表示現居者於114年11月曾向總幹事主張有向屋主租房子而要入住,因未提示租約故未讓他搬進來,後來於年底搬進來時有提供租約給其查看。經法院於115年4月21日至現場履勘,現住人葉O延、余O保表示本件標的由其二人居住使用,是從114年12月1日開始承租至119年12月1日,每月租金新臺幣25,000(租賃契約記載承租人為葉O延、出租人為債務人)。
2‧本件標的每月管理費新臺幣500元,另系爭建物無增建、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;標的18─5地號位於公有龍城市場北邊的空地。標的2─1地號、18地號、18─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。
3‧標的6127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二層,現作為停車場使用,據債務人表示因停車位不夠,以抽籤決定,若不抽籤或未抽中,則可領取回饋金每月新臺幣900元,另謄本註記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,違者無條件拆除,並負擔拆除費用;因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未記載停車位之位置與編號,故612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,且共有人亦無優先承買權。
4‧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珠情事,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50641號函覆,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;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核輻字第1140015888號函覆,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;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28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55550號函覆,未有非自然死亡之案件;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73318號函覆,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。
5‧本件係拍賣標的534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,因承租人葉O延、余O保係於法院查封(查封日期:114年4月21日)後始占有使用本件標的,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,拍定後點交。6127建號建物為應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《台北地方法院案號:114年度司執智字第86262號,拍賣抵押物》
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
指名: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
服務專線:02-2265-2389
行動電話:0922-465-931
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,酌減20%計算,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。
估算下一拍,如有疑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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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第三拍:2446.1萬115年6月24日拍賣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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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/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/法務部執行署
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
照片來源為:司法院,透明房訊,GoogleMaps
(拍定,撤回,清償,承受,結案之案件,此資訊皆主動失效,請留意!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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