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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公告使用情形
1‧法院人員現場查封建物時據債務人林OO陳稱建物為歸國時自住使用,拍定後依現況點交;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,法院得不點交。
2‧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分管停車位,債務人林OO陳稱車位目前有出租於他人使用,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,拍定後不點交,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;8924、8925建號因係屬建物共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3‧1831-1地號土地查封時,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,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四段31巷1~23號及同市區溪尾街四段42、42-1~42-9號建物占用,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,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4‧法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(如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火災受損、嚴重漏水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)於使用情形欄載明,惟縱無記載,亦非保證絕無上情,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,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,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。
5‧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、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,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。
6‧1381-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,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,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;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,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,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,以決定是否投標,請投標人注意。
7‧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,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。
8‧如有不點交相關事由,請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一日前檢附資料具狀陳報法院卓處。
《新北地方法院案號:114年度司執地字第145178號,拍賣抵押物》
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
指名: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
服務專線:02-2265-2389
行動電話:0922-465-931
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,酌減20%計算,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。
估算下一拍,如有疑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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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第一拍:2600萬115年6月24日拍賣]
[第二拍:2080萬未確定]
[第三拍:1664萬未確定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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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/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/法務部執行署
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
照片來源為:司法院,透明房訊,GoogleMaps
(拍定,撤回,清償,承受,結案之案件,此資訊皆主動失效,請留意!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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