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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公告使用情形
1‧本件拍賣標的11510、11508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松山區「建成花園廣場D棟」,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,無出租予他人;系爭建物兩戶相通,共用一大門,臥室有因地震造成多處牆面龜裂情形,遭臺北市政府列管為黃單建築物;另該建物配賦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即標的11171建號建物,位於地下二層,車位編號52號,為固定車位,據債務人稱出租予第三人林O霖,租期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,每月租金新臺幣8,000元。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(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)。
2‧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、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7948號函覆,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;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7463號函覆,該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,惟係屬本市403地震黃單列管建築物;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15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54048號函覆,查於104年迄今期間110報案紀錄,該建物內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。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,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。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,請應買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
3‧本件係拍賣標的11510、1150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,拍定後點交;另標的11171建號係拍賣停車位,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,因租期業已屆至,故拍定後點交,請投標人注意。
4‧本件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,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、執行費用、稅捐金額時,其餘標的即停止拍賣,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,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,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。
《臺北地方法院案號:114年度司執公字第184796號,拍賣抵押物》
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
指名: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
服務專線:02-2265-2389
行動電話:0922-465-931
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,酌減20%計算,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。
估算下一拍,如有疑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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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第一拍:9370萬115年6月10日拍賣]
[第二拍:7496萬未確定]
[第三拍:5997萬未確定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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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/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/法務部執行署
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
照片來源為:司法院,透明房訊,GoogleMaps
(拍定,撤回,清償,承受,結案之案件,此資訊皆主動失效,請留意!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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