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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公告使用情形
1‧102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。300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
2‧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,第三人李O家在場稱:10289建號建物目前由其占有使用,其係該建物真正所有權人,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李O輝名下,無配附停車位。又第三人李O家與債務人李O輝已於114年8月27日經本院114年度移調字第164號調解筆錄合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。惟現在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。
3‧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,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。
4‧經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,回覆稱本件建物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,經函詢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,回覆稱本件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。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,查詢公開資訊網站,未查得本件建物有海砂屋、輻射屋之列管情事,至於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,鑑定人訪詢鄰居未果,經查詢網路並無相關訊息。本院已盡查明義務,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,鑑於司法資源有限,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,故實際情形如何,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、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。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,法院拍賣,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5‧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,有關都市計畫案名、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,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,以公告變更者為準。
6‧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,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,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(地籍圖)為準,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。
7‧本件倘若有停止、撤回、撤銷、延緩執行、足額清償等事由,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,縱已宣布拍定,本院亦得撤銷拍定,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,當事人均不得異議,不同意者,請勿參與投標應買。
《清償借款》
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
指名: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
服務專線:02-2265-2389
行動電話:0922-465-931
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,酌減20%計算,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。
估算下一拍,如有疑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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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第一拍:3113萬115年3月26日拍賣]
[第二拍:2491萬未確定]
[第三拍:1993萬未確定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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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/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/法務部執行署
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
照片來源為:司法院,透明房訊,GoogleMaps
(拍定,撤回,清償,承受,結案之案件,此資訊皆主動失效,請留意!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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